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实际,在对《南充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农领〔201213 号)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充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9 12 4

南充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企业(以下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评选、竞争与淘汰机制,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市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作用,依据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南充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作用明显,生产经营达到相关标准,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市、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农办”)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 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10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4.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 5 亿元以上,固定资产 1000 万元以上,总资产 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总资产 60%;企业产销率达 90%以上;连续 2 年盈利,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利润率 10%以上。

(五)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近 2 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欠薪资、欠折旧、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无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履行记录。

(六)企业带动成效明显。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应达到 1000 户以上(特种养殖业除外),其中休闲观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 200 户以上。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直接采购的农产品(或生产资料)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产品量的 6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强。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在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其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的研发能力在南充同行业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八)申报企业原则应是县(市、区)培育 2 年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提交5 —申报材料。县(市、区)农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充分征求农口各部门和发改、财政、经信、科技、生态环境、税务、市监、金融等单位意见,形成审核材料,报经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推荐报告(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于每年 8 月底前报市委农办。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龙头企业申报申请。

(二)企业近年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总结材料。

(三)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证明材料。

(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 2 年来纳税情况证明。

(七)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据企业带动农户数及基地面积说明。

(九)填写《南充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第三章 核查和认定

第八条 核查程序

(一)市委农办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现场核查。

(二)市委农办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拟评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并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文予以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

(一)资料报送。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 2 月底前,将前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县(市、区)农办。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纳税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二)汇总核实。各县(市、区)农办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提出监测结果意见,于当年 3月底前报市委农办。

(三)实地核查。市委农办组织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相关情况抽查核实。(四)审核审定。市委农办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情况报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需要更改企业名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监测程序提供工商更名的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农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农办审核后,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每两年监测一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查实后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资料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其他行为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作为各类先进评选的推荐对象。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三)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六条 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觉服从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接受各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积极参加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三)定期、及时、准确向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积极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自觉担当社会责任,参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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