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全市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转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要求,制定以下措施,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助推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特级(综合)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按照 4:2:4 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对
每晋升一项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
奖励,奖励资金按照 100 万元/年,分两年兑付;对晋升一级(甲
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晋升行业
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5 亿元、10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资金奖励。三、鼓励优质企业落户。整体迁入我市的特级(综合)、一级
(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以及分立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并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入统建筑业企业,与我市晋升同级别资质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和支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依法依规依程序出台用地保障、项目资金申报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
四、支持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央企、国企等市外优质建筑业
企业通过在南注册控股子公司或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虑企业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在南企业开展合作。
五、促进外向经济发展。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市外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资金奖励。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包含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
六、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发展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推行 BIM 技术、物联网、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培育建筑业新质生产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装配式生产基地建成投产后,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 30%。积极支持工程项目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全力争取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七、鼓励企业创优争先。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创建优质工程给予补偿和奖励。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建设单位可分别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资金奖励,同时鼓励企业注册地
— 2 —
对市外获奖项目给予同等的财政资金奖励。
八、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包含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模式。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除桥梁、隧道、水利项目及其他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积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适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原则上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全面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异地远程评标、“暗标盲评”,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探索推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对行业领先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按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激励。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信用评价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工程保证保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
十、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措施奖励资金,按年度进行申报和兑现。市、区和市、县(市)分别按 5:5 和 2:8 比例承担。同类奖补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