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南充市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发展支持政策,发挥好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金融业支持和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机构(市级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和市外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等3组)分存贷款2个方面进行奖励,按年度本外币新增额(权重60%)和同比增速(权重40%)进行综合排位,每组分别给予第1名20万元、第2名10万元、第3名5万元奖励。同时,对市级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置信贷投向专项评价(包括制造业贷款、科创贷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等5个子项),分别给予获奖机构10万元奖励。对市级政策性银行进行单独激励,年度贷款增量和增速排位均超过本地国民生产总值(GDP)在全省的排位,给予银行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证券机构按年度证券交易额(权重30%)及其同比增速(权重30%)、支持南充企业实现直接融资额(权重40%)进行综合排位,给予第1名20万元、第2名10万元、第3名5万元奖励。对辅导辖内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按企业在主板上市且融资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在主板上市且融资10亿元以下或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奖励35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按保险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财险和寿险等2类)机构按年度新增保费收入(权重40%)、同比增速(权重40%)、赔付支出(权重20%)进行综合排位,分别给予第1名20万元、第2名15万元、第3名10万元、第4名5万元、第5名3万元奖励。同时,设置投融资专项评价,争取其上级保险机构运用险资投资南充的,按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投资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按地方金融组织类型排名,对每类(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3类)机构按业务余额(权重50%)、年度业务发生额(权重50%)进行综合排位,分别给予第1名10万元、第2名5万元、第3名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参照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情况和综合贡献、单项评定,对全市金融机构及市级金融行业协会作出综合评价,以市政府名义致函市级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并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对评价对象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排全市后三名或对本地金融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提请行业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至其上级机构。根据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配合地方依法依规降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贡献大小,参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或在匹配新增公共存款资源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当年引进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南充的,每落户一家分别奖励落户机构30万元、20万元。争取国家级、省级金融改革或创新项目落地南充的,分别奖励实施金融机构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或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首期购买或租赁营业用房分三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每平方米300元和100元。购买或租用营业房的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每年每家享受购(租)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购(租)房补贴后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退回已享受补贴。
第九条 对新引进或组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分年度给予奖励。自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开业年度起3年内,对从业人员年度缴纳个税达到5万元的,按照个人地方贡献额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引进或组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高管人员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上述奖励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纳入财金互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对新引进或组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地在市辖三区的,其补贴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执行;入驻地在县(市)的,其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受奖机构(部门)在获得年度考核物质奖励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县(市、区)其他奖补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我市已印发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施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外埠金融机构来我市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1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