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规范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 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原则。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集中使用,重点支持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示范项目。
(三)强化引导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坚持以企业(单位)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的投资力度。
(四)效益优先原则。突出资金的使用绩效,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具有促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节能工程
1.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
2.能源管控中心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能耗、水耗在线监测项目;
5.高效节能降耗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绿色发展工程
1.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循环化改造项目;
2.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示范项目;
3.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4.低碳发展示范工程。
(三)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管理
1.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2.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限额标准制订;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评估、核查等工作;
4.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监察队伍能力建设;
5.国家、省、市工业节能降耗低碳发展项目,企业能源审计、用水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报告)评估和审查。
(四)低碳发展工程
1.低碳发展相关基础型研究;
2.建立完善的低碳发展管理工作体系以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3.开展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支持低碳城市(县、区)、园区、社区和企业等示范项目建设;
4.支持发展有关低碳经济、低碳产业试点工作;
5.配套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对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予以支持:
(一)以奖代补。对具有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效益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依据项目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效益确定。
(二)专项补助。对不具有直接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委托专业机构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评估、核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量给予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