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委人才领发〔2022〕1 号
中共南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七届市委第 43 次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将《“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聚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南充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为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市委对全市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坚持“财政引导、多元投入”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参与、社会资本投入的共同保障机制;坚持“服务中心、聚焦产业”导向,按需引才、精准引才,加大对重大产业、重点企业、重要公用事业等人才和团队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人才总量持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作用充分发挥。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嘉陵江英才工程”引才对象分为个人引进、团队引进。
个人引进可评审为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具体标准见附件)。
团队引进可评审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
第四条 “嘉陵江英才工程”个人引进申报评审时,其用人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我市范围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须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责任感。
(二)申报对象须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
(三)申报对象须符合引才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申报对象参评时,应与南充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应在南充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柔性引才除外)。
(五)柔性引才申报对象须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与南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六)申报对象从事引进岗位工作,取得相应工作成效成果,获得用人单位认可。
(七)申报对象无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行为,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选资格情形。
第五条 “嘉陵江英才工程”引进团队申报评审时,其所在企业注册地必须在我市范围内,并具备以下条件:
“创新团队”技术带头人应当符合 A-D 类标准,核心成员在 3 人以上(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并全职在南充工作;拥有科技研发创新能力,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孵化培育支持,
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能够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形成新产业。
“创业团队”技术带头人应当符合 A-F 类标准,核心成员在 5 人以上(不含特聘专家顾问等),拥有国际国内较为成熟的领先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够引领带动产业发展,通过资助支持后,规模产值能够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提升。
第六条 支持市外经评审为 A-D 类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周末工程师、候鸟工作站、技术咨询、退休特聘、项目合作、联合研发等方式柔性引进,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且每年在南充累计工作时间分别不低于 10 天(A 类)、30 天(B 类)、45天(C 类)、60 天(D 类)。
第七条 鼓励通过组团赴外招才引智、南充与名校名院名企战略合作、海科会、科博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两院院士四川行等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八条 “嘉陵江英才工程”招引的个人和团队,经评审符合政策保障条件的,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团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一次可以选择个人申报或团队申报,但同一次不能既申报个人项目又申报团队项目。个人和团队按照市县两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开展资助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个人引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对应享受生活资助、
岗位激励、培养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一)生活资助
管理周期内资助标准如下:
1.A 类:资助 500 万元。
2.B 类:资助 200 万元。
3.C 类:资助 60 万元。
4.D 类:资助 20 万元;其中,重大产业、重点企业急需的科技人才资助 25 万元。
5.E 类:资助 5 万元,“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的资助 8 万元;其中,重大产业、重点企业急需的科技人才资助 8 万
元、“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的资助 10 万元。
6.F 类:资助 3 万元。
(二)岗位激励
对企业引进的A-E 类科技人才,5 年管理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的岗位激励资金。
(三)培养资助
1.B-D 类人才,在南充工作期间取得A-C 类人才资格条件的,分别给予总额 500 万元(达到 A 类)、200 万元(达到 B 类)、 60 万元(达到C 类)资助,领取资助起,服务期应不少于 5 年。
2.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市单位)培养C 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积极组织申报相应人才项目,对成功获评的,给予培养
企事业单位不低于 10 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培养高层次人才。
3. 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赴国内外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举办国省级重大人才活动。
(四)编制支持
按照相关要求,对于项目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编制无空缺但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编制“周转池”编制。
(五)档案服务
进一步放宽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政策,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市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督机构,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对移交档案予以整理入档,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并完善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与来南充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六)岗位职级
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聘任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调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聘任事业单位八级岗位,表现特别优秀且符合条件
的可按相关程序调任相应领导职务。部分优秀硕博人才可通过委任、单列集中提名选举、定向推荐选拔等形式,到乡镇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职称待遇
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按相应系列职称评审规定的年限执行。对已经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如其单位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聘任的,经单位集体研究并审核公示,可按规定用特设岗位解决。
(八)人才落户
A-F 类人才可在我市先落户再就业。海外引进人才,可持人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先办理相关手续再进行落户。
(九)配偶就业
A-D 类人才配偶希望在我市就业的,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本着对口原则帮助协调安置工作;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就业;暂时无法就业且确有生活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生活补助。E 类、F 类人才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可对口适当推荐安排。
(十)子女入学
A-D 类人才子女在幼儿园至普通高中期间,由市县教育部门具体牵头落实,满足人才子女入学需求。E 类、F 类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一次申请优先安排就近入学资格。
(十一)医疗保障
为高层次人才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享受相应医疗待遇。A-C类人才由市县卫健部门安排 1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进行一对一健康服务。对“嘉陵江英才工程”引进人才每年由用人单位组织 1 次免费健康体检。
(十二)住房保障
鼓励各地和用人单位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多种形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A-C 类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满 3 年、为南充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南充购房的,可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条 团队引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团队支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团队建设、改善团队成员工作生活条件。
(一)创新团队支持
符合创新团队条件的,可先行给予 10-30 万元的科研资助,
并实行三年跟踪培养,根据研发成果及转化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资助。
(二)创业团队支持
符合创业团队条件的,可先行给予 20-50 万元的创业资助,
并实行三年跟踪培养,根据产值和就业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经评审为 A-D 类人才,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人才生活补助、平台建设等。
第十二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评选工作,经评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依托驻外机构、商会等,建立招才引智工作站,由个人(企业、机构)举荐,经评审为A-D 类人才,全职进入我市企业且签订 5 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给予举荐个人(企业、机构)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引才荐才奖励,个人(企业、机构)推荐累计领取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
对获准在我市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先期给予建站单位 40 万
元资助,建成市级站后再给予 300 万元后资助,成功创建为省级
院士工作站的再给予建站单位 100 万元后资助。
对获准在我市新建的专家工作站,建成市级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单位 100 万元后资助,成功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再给
予建站单位 50 万元后资助。
对获准在我市新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给
予 100 万元的后资助,省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后资助。对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以上
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中试研发平台、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 1:1 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 50%给予后补助。对新获批和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后补助。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能级,经市级认定后给予 10万元补助。
新建国、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后资助。
第十四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才和团队及相关奖励补贴资助。各类资金按以下方式承担:市级企事业单位引进的A-F 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奖励补贴资助,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 A-F 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奖励补贴资助,由市财政和属地财政按 5:5 的比例分担;其余县(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 A-E 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奖励补贴资助,由市财政、属地财政按 3:7 的比例分担,F 类人才生活资助由县(市)承担;中省驻市单位引进的A-D 类人才、创新团队的相关奖励补贴资助,由市财政、驻市单位按 3:7 的比例分担,E-F 类人才生活资助由驻市单位承担;企事业单位A-F
类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涉及的其他相关资金(岗位激励资金、培养资助资金、重大贡献评定奖励、以才引才奖励)由市财政承 担。各类平台建设资助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原经费渠道、原拨付方式解决。办法中涉及岗位激励资金按年支付,其余资金实行 2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拨付,20 万元以上的分 3 次,按照 40%、 40%、20%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具体与人才约定发放次数与金额。
第四章 招引程序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引才用编计划,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分批次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
第十六条 体制内人才引进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协同实施。对符合引进人才范围的急需紧缺人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监委可会同用人单位,组建招才引智工作小组赴外开展现场考核招聘。
第十七条 在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内,企业的人才引进可由企业先行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县(市、区)组织部、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通过国省重大平台招引人才,对引进的
重大创新创业团队、新建的国省市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给予专项支持。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优化审批方式。对涉及重大人才政策、重大人才项目、重大资金资助等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引才公告发布、审定的人才资金拨付、人才公寓入住、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培训、人才活动等常规性事务,按照审批权限快捷办理。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管理。刚性引进人才实行五年管理服务期,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资助资金发放依据;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协议签订合同期限进行管理服务,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资助资金发放依据。编制内引进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人才或团队成员一般不得调动、调离,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协议约定办理,并提前向市委人才办备案。引进的团队,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和跟踪监管,达到要求的,给予资助。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现场考核抽查、用人环境测评、专家组调研评估等多种方式,对人才(团队)招引培育情况进行重点推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作用发挥不明显,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才(团队),
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委人才办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相关待遇,获得的资助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人才(团队)及其用人单位,按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5 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强化有利于促进南充经济社会突破性发展的人才引育用留,集中资源、集中资金,一事一议、专项引才,重点扶持、专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才政策,实施相应的人才引进工程(计划)。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结合本领域本行业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在本政策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2022 年 9 月 1 日及以前引进的人才(团队)享受“嘉陵江英才工程”政策待遇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国省出台新政策的,以新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解释,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嘉陵江英才工程”个人引进标准
附件
“嘉陵江英才工程”个人引进标准
一、A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A 类人才评审。
1. 诺贝尔奖、图灵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建筑奖、普利策新闻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4.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项目入选者。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B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B 类人才评审。
1.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除杰出人才项目以外入选者。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国家创新争先奖获得者。
3.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4. 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
位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 3 人)。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C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C 类人才评审。
1. 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 “天府峨眉计划”和“天府青城计划”等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
3. 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三位完成人)获得者;“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 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5.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得者;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新闻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6.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D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D 类人才评审。
1.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
3. 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全省技术能手;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4.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E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E 类人才评审。
1.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2.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
3. 市级“首席技师”、市级“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进入企业产业一线急需紧缺人才。
4.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F 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F 类人才评审。
1.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位,进入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2. 具有国家认可的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产业一线急需紧缺人才。
3. 经认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杰出人才代表。
4. 相当于上述层次进入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工作的人才。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省驻市单位。
中共南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