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干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指定场所进场交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或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入围等方式设置作为参加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不得做《南充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禁止事项。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不得出台。

(三)坚决反对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阻碍本国产品平等参与竞争,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不得以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名义实施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自主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可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社会代理机构库。

二、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五)切实规范保证金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指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不得将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前置条件;收取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不得拒收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退还给供应商,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六)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标准和金额,不得将需求论证、考察验收等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收取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应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七)实施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中关于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条件和时间。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对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预付款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优先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确需提供纸质文件的,要按照弥补印刷、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文件售价的依据。每份采购文件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0元。

(九)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规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加大政采贷、电子保函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放大政府采购政策功效,切实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十一)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食堂食材、工会福利及慰问品、对口帮扶地区的农副产品年度采购总额30%的比例预留份额,并在“832平台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工作;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和供销合作部门应当做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宣传、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和商品上架工作,引导扶贫产品供应商入驻“832平台,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的企业、合作社要建立绿色通道;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做好入驻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管控、品牌塑造、产地认证、质量检测等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应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及时在线支付货款。

(十二)支持采购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将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措施,嵌入到采购需求、交易和履约的全过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绩效目标对政策落实的约束,切实提高采购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十三)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实施合同管理、开展履约验收等环节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可以在相关环节中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咨询专业意见,但不得将管理责任推卸给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

   (十四)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落实采购人自主权,细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督促整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内控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十五)科学制定政府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豪华采购,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十六)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按照最少、必要的原则,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直接相关的因素确定。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十七)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供应商、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优化政府采购执行

    (十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证书互认。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身份认证、获取登录名及密码,并按要求完善登记相关信息后,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电子化采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应当在川渝地区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供应商登记和维护信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相关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优化政府采购办事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事先报名、资格审查等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模式,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要求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响应)无效条款。

(二十)加强网上商城管理。推进网上商城商品标准化建设,完善商品上架规则,优化商品品目目录,建立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机制,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网上商城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鼓励优先选择竞价方式实施采购,确保公平竞争;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直购、竞价采购结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网上商城使用权限、予以通报等措施,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按照网上商城管理协议承当相应责任。

(二十一)坚持优质优价采购。严禁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低价恶意竞争,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限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宣布其投标(响应)无效。

(二十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应当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除定点服务、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均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数量、项目拟实施采购月份等要素。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原因,并随结果一并发布。投标供应商未能中标(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二十三)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障。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周期,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并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二十四)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延迟支付供应商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二十五)优化质疑和投诉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畅通询问、质疑提交渠道,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函。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依法履行答疑责任,及时答复和处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拓展投诉渠道,进一步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业务规范,积极探索建立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性纠纷化解模式,通过约谈、质证、调解等方式化解政府采购活动纠纷。对需履行行政裁决程序的,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供应商。

(二十六)创新监管手段。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提升采购监管效能。建立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预先研判、联合执法、案件移送,推进案件信息共享,加大对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重大、典型案件的整治曝光力度。

(二十七)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各县(市、区)财政局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维护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二十八)完善信用诚信管理奖惩机制。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应用信用评价功能,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南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行政裁决信息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建立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共享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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