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9

 

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行政策兑现集成服务模式相关要求,探索推行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通过数据共享、部门联审、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主动、精准和智能化水平,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推动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和提升,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以便民利企为主线,以数据化、智能化为方向,按照 “成熟一批、发布一批” 的原则,探索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政策红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由政府部门发布政策清单,通过 “减流程、压时限、快兑现” 改革,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实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着力解决企业对政策 “不知晓、不会用” 等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 “免申即享” 政策清单

按照先行先试、稳妥推进的原则,重点梳理 “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 的政策文件,形成我市第一批 “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清单。后续按照 “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 的原则,持续完善 “免申即享” 政策体系,原则上各部门每半年梳理并发布一批 “免申即享” 政策清单。(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二)编制 “免申即享” 办事指南

以各类 “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为目标,由各行业部门规范政策兑现条件、时限、流程等,及时编制 “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办事指南,明确 “免申即享” 政策操作流程,推动实现政策服务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三)明确 “免申即享” 兑现流程

按照 “分类处理、快速高效、全程网办” 原则,将原来 “申请、受理、审核、提交收款材料、核拨、拨付” 流程精简为 “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 三个环节,采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方式,综合运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资源,通过自动比对、核验受理条件,实现由 “企业先报、政府再审” 转变为 “系统智审、确认申领” 的主动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四)设立惠企政策 “一窗兑现” 窗口

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含南充临江新区、南充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 “一窗兑现” 窗口,负责受理惠企政策措施奖励或补助申请,根据办理流程转报至对应部门进行审核。建立惠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 “一窗兑现” 窗口受理的惠企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临江新区管委会、南充经开区管委会)

(五)打造 “免申即享” 兑现平台

利用大数据挖掘分析、AI 智能匹配等技术,整合各级各部门的政策信息,建立完善政策库,通过政策检索、政策图解、政策分类、政策标签、智能匹配等功能建设,让企业 “轻松找政策”;基于企业画像、政策标签、政策指标等信息,实现政策的智能化推送,让政策 “精准找企业”。依托南充政务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其他业务支撑平台打造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平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统筹推进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牵头部门要对标政策要求,建立 “免申即享” 审核流程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督工作;其他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认真履行审核审查职能,确保 “免申即享” 改革落地落实。

(三)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牵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衔接沟通,根据惠企政策调整情况,动态调整 “免申即享” 政策清单,逐步扩大改革范围,不断优化兑现流程,确保惠企政策应纳尽纳、应享尽享。

(四)加大监管考核

“免申即享” 改革纳入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范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审核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改革工作实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 “免申即享” 改革主要做法和工作任务,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全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 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2. 南充市 “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件 1 南充市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 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分工

责任单位

备注

1

统筹推进 “免申即享” 改革,协调推动分线开展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免申即享” 政策,编制数据共享需求目录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2

全面收集和动态调整 “免申即享” 政策清单、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及共享方式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3

设立惠企政策 “一窗兑现” 窗口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经开区管委会、南充临江新区管委会

-

4

负责 “免申即享” 平台设计开发,协调各政策归口单位做好前期试点运行,及时优化升级 “免申即享” 平台并面向全市推广使用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5

负责梳理本单位 “免申即享” 政策清单,制定政策兑现办事指南,做好政策上线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各政策归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6

“免申即享” 政策兑现需求为导向,遵循 “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原则,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相关数据

各数据共享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7

负责保障 “免申即享” 政策专项资金和 “免申即享” 平台建设运营资金;优化资金拨付机制,会同政策归口单位及时兑现 “免申即享” 资金;指导和督促各政策归口单位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

-

8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税收、涉黑涉恶、财政扶持资金查重等联合审查,并做好与 “免申即享” 平台衔接

税务、公安、财政等市级资格联审部门

-

9

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氛围,根据 “免申即享” 政策加强监督,确保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流程及资金使用合规

纪委监委机关、审计局等市级部门(单位)

-

10

“免申即享” 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重要参考依据

市委目标绩效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附件 2 南充市 “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备注

1

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4 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 号)

1. 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

2. 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4. 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8.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9.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10. 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

市医疗保障局

支持助力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城市建设

《中共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障局支持助力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城市建设措施〉的通知》(南医保党〔2022〕32 号)

1. 建立医保基金预付管理机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细则,为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每年预付 1 - 2 个月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

-

2. 健全药械集采预付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合同内全额 100% 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积极落地药械集采结余基金奖励政策,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支持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南经信发〔2020〕23 号)

企业根据要求自主申报,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

4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升规入统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 号)

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

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提档升级创新能力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13 号)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 “小巨人” 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

6

市税务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处置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 9% 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 2023 年 7 月 31 日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7

市税务局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1.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 2023 年 4 月 30 日延长至 2024 年底

2.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8

市税务局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1.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

市税务局

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1. 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2. 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 新增申报扣除时点,即企业可在 7 月申报时加计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

10

市税务局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将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11

市税务局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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