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对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 号),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 1 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 4 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 1.5%、单笔不超过 3000 元给予居民 1 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内最高可享受 2 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的 80%部分外,三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10%、区级财政负担 10%,扩权县(市)范围内的由扩权县(市)财政负担 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充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消费促进活动激励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我市纳入国、省“商业步行街”“绿色商场”榜单的运营主体,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比上年度同期增长 5%以上,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开展的消费促进活动,市级财政按照其实际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累计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加快出台南充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过发放“购房补贴”、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稳步推行“房票”安置、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提升住宅品质等方面措施,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南充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南充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累计组织来南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 5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市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的 80%部分外,三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10%、区级财政负担 10%;扩权县(市)范围内的由扩权县(市)财政负担 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全力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积极推广“制惠贷”“园保贷”,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益,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支持企业融资扩大生产,对 2024 年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规上制造业企业新增银行中长期贷款且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市级财政按年利率 1.5%给予不超过半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市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超过 5%的比例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促进工业企业产能加速释放
对 2024 年产值达到 20 亿元、全年实现正增长,在 2024 年 10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同比实现正增长 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激励。对 2024 年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且全年实现正增长,在 2024 年 10 月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同比实现正增长 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九、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2024 年生产规模在 20 亿元至 100 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1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40 万元激励;2024 年生产规模在 10 亿元至 20 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激励;2024 年生产规模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20%、 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对于 2024 年经营规模 10 亿元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 15%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每户 60 万元激励;2024 年经营规模 5 亿元至 10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0%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 40 万元激励,经营规模 3 亿元至 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0%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 20 万元激励;2024 年经营规模 5000 万元至 1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0%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每户 20 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年经营规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30%、25%、20%、15%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每户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 100 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给予 30 万元激励,1 亿元至 3 亿元的给予 40 万元激励。对在南充设有区域总部的快递物流企业,业务辐射 3 个市以上且干线运输不少于 10 条的,给予每户 10 万元激励;业务辐射 7 个市以上且干线运输不少于 20 条的,给予每户 20 万元激励。对出港快件量超过 250 万件、400 万件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每户 10 万元、2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在省级财政 0.6 万元/户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 0.2 万元/户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 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户均标准在省级补助 8 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对月度升规工业企业、年度升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7 万元、2 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 1 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 8 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 1 年以上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在省级分别补助 4 万元、2 万元基础上,对其中货运物流企业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助,月度、年度升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不超过 1 万元、0.8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以上措施所需资金,除明确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 50%,扩权县(市)所需资金由扩权县(市)自行负担。现行其他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